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付根,男,1974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付根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付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付根到开封县朱仙镇岳飞庙大街东段路南邓某某的副食批发部进货,趁店内无人之际,从货架上盗取玉溪牌、黄鹤楼牌香烟各一条,将香烟揣入怀里,出来时被老板发现,王付根向店主求饶并将香烟退还,失主未报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190元,黄鹤楼牌香烟155元。 2013年中秋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王付根到开封县朱仙镇岳飞庙大街东段路南邓某某的副食批发部进货,趁店主不备,将货架上的三条红旗渠香烟揣入怀中盗走。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条红旗渠香烟价值135元。 2014年11月5日上午10时20分,被告人王付根到开封县朱仙镇岳飞庙大街东段路南张某某的盐业副食批发部进货,趁店人员不备,从货架上盗窃红旗渠牌香烟两条,将香烟揣入怀里,离开时被老板发现。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旗渠香烟价值1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付根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付根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付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付根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