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盼盼与吴修忠、李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17号 原告郭盼盼,男,汉族,1985年生。 被告吴修忠,男,汉族,1960年生。 被告李和平,男,汉族,1972年生。 原告郭盼盼诉被告吴修忠、李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17号

原告郭盼盼,男,汉族,1985年生。

被告吴修忠,男,汉族,1960年生。

被告李和平,男,汉族,1972年生。

原告郭盼盼诉被告吴修忠、李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郭盼盼、被告吴修忠、李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盼盼诉称,2014年7月30日,吴修忠卖给郭盼盼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BA2966,当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4年8月6日李和平以吴修忠用车为由将豫***号轿车开走,李和平担保五天内将车辆过户手续办齐交给郭盼盼,后来郭盼盼向李和平要车,李和平说吴修忠不给,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郭盼盼豫***号轿一辆并协同郭盼盼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修忠辩称,吴修忠没有卖给原告车,只是用车抵押贷了2.1万元。当时6点多在河南亿泽置业有限公司,有6、7个人都在场。

被告李和平辩称,下午四点,吴修忠说急用钱,原告说他朋友有,并说得用实物抵押,吴修忠说用自己的车抵押,然后原告给吴修忠送了2.1万元,出具手续,签订了卖车手续和借款手续。后来吴修忠急用车,李和平以个人担保,让吴修忠把车开走了。原告说得出具手续,因为吴修忠没有给,所以李和平也一直没有给原告送手续。原告说高息,要么给车要么给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吴修忠向郭盼盼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郭盼盼现金贰万壹仟元正(21000.00)元,用期五天。借款人吴修忠2014.7.30号。担保人李和平2014年8月6号”。同日,郭盼盼与吴修忠签订买卖车协议一份,内容为:“买卖车协议甲方吴修忠,身份证号****,乙方郭盼盼,身份证号****,现有丰田卡罗拉车一辆车牌号为豫B***,车架号为LFMAPE2C180053545,发动机号E***,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自2014年7月30日以前所有经济纠纷及罚款归甲方所有,自2014年8月1日以后所有经济纠纷及罚款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该车为非盗抢、手续合法、可过户车辆。甲方负责本车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车售款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吴修忠、乙方郭盼盼。备注:经双方协商,车主在2014年8月3号准备一切合法手续,将车辆过户给乙方,车公里数134177公里,五公里内甲方同意车款为50000.00(伍万元整)”。2014年8月6日,李和平在该买卖车协议上书写:“李和平愿为吴修忠担保把车开走,吴修忠承诺五天内把车上一切手续提供过户,如拿不来李和平承担一切费用及后果。2014年8月6日”。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买卖车协议及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014年7月30日,被告吴修忠向原告郭盼盼出具借款21000元的借条一张,被告吴修忠与原告郭盼盼签订买卖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实质是以被告吴修忠的豫B***号车为借款做担保,原告郭盼盼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吴修忠存在买卖车行为,故对原告郭盼盼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郭盼盼豫BA2966号轿一辆并协同原告郭盼盼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盼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郭盼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 艳

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辰龙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