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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风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霞,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岗,男,汉族。
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因与李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李风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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