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岗,男,汉族。 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因与李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李风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