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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来斌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劳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来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雪玲,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来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雪玲,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劳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钟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瑞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庞来斌因与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被上诉人河南劳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来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樊雪玲、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振超、被上诉人河南劳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单瑞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致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 艳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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