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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书亭与薛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书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永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书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永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书亭因与被上诉人薛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书亭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涛、被上诉人薛永利的委托代理人司马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惠谦
审 判 员 杨 楚
代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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