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国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慧,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爱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发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兴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冉国战、贾爱香因与牛发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冉国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慧、上诉人贾爱香、被上诉人牛发枝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兴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