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第六建筑公司工人,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监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黄某某与吕某某二人共同出资,租下洛阳市涧西区和顺园小区7栋2单元501号,并购买自动麻将桌、麻将牌等赌具,在此处开设赌场,并招揽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三千元,赌注为一百元、二百元、四百元。黄某某与吕某某二人从中抽取台费,以此营利,每局每人次抽取台费100元。从开业至2014年10月22日被查获时黄某某、吕某某共设赌局三百七十四局,除去花费,二人非法营利五万元,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于2014年11月7日将非法所得五万元予以追缴。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相关刑事照片,记账凭证,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上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