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涧民二初字第587号 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金梅、钱红瑛,该公司职工。 被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吉源,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23万元及利息2.76万元(暂定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3月5日前向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240000元整。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在本案中涉及的承揽合同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别无其他争议。 三、如被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本案受理费2582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