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吕永红与吕鹏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409号 原告吕永红,男,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吕鹏鹏,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吕永红诉被告吕鹏鹏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红、被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409号
原告吕永红,男,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吕鹏鹏,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吕永红诉被告吕鹏鹏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红、被告吕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永红诉称,2014年6月10号,原告同村的王争光找到原告,称其表兄即被告吕鹏鹏的信用卡面临逾期还款,让原告帮忙代还一下,金额为1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到银行向被告吕鹏鹏信用卡上打款人民币10000元。后王争光打电话说再存120元,随后原告用网银为被告吕鹏鹏信用卡又打款120元,共计给被告吕鹏鹏信用卡上打款10120元。打款后,王争光把信用卡放到原告处,称第二天让原告在被告吕鹏鹏的信用卡上把代其还款的钱刷出来。2014年6月11日即还款第二天,被告吕鹏鹏的信用卡却刷不出一分钱,原因是吕鹏鹏已将信用卡挂失。发现这种情况原告马上联系王争光,王争光说吕鹏鹏把卡挂失了,马上补卡,新卡补好还钱。后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王争光,均不接电话。联系被告吕鹏鹏也拒绝还款。原、被告经多次联系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0120元及起诉日至实际履行日期间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吕鹏鹏当庭辩称,涉案信用卡是我的,我的表弟王争光一直用着我的信用卡,我一直找不到王争光,原告确实把钱打到了我的信用卡上,之后我就把信用卡挂失了。我也是受害者,我认为原告不应该起诉我,应该起诉王争光。我问过王争光了,王争光说2014年11月初可以还给原告5000元,11月底把钱还完。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永红与王争光系同村村民,被告吕鹏鹏系王争光表哥。原告吕永红经王争光介绍为被告吕鹏鹏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偿还债务。2014年6月10日,原告吕永红分四次向被告吕鹏鹏中国工商银行卡的信用卡内存款共计10000元,并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卡向被告吕鹏鹏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内网银转账120元。因原告多次向王争光、被告吕鹏鹏催要上述款项,二人均未归还,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后撤回对被告王争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吕永红共计向被告吕鹏鹏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内存入10120元,用于偿还被告吕鹏鹏的信用卡债务,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12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吕永红要求被告吕鹏鹏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鹏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永红偿还借款10120元;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吕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3元,由被告吕鹏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皮晓舒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 景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