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153号 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瑞峰,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本,任总经理。 被告周永红,男,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周永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及收条上所加盖的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被告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章不一致,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南阳藏珑项目部负责人对该公章也不予认可,被告周永红经过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调查,本案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有涉嫌诈骗的可能。因原告通过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转款1000000元的银行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派出所经济侦查大队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90元,退回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 娜 审 判 员 王峰旭 人民陪审员 武建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