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金初字第321号 原告候武南,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侯娜鸽,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准韬,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保国,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安国路人口公园北门路北。 代表人吴国华,系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武南与被告赵准韬、赵保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准韬、赵保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候武南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准韬、赵保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武南撤回对被告赵准韬、赵保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候武南负担。 审 判 长 胡忠义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