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侯仲会,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设计,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农鑫林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奕昭,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汝州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仲会与被告李设计、汝州市农鑫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仲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仲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8.5元由原告侯仲会负担 审判员 常占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