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金初字第4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团,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关涛,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罗胜利,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娄学武,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胡铁,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鹏飞,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诉被告罗胜利、娄学武、胡铁、杨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