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金初字第295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守文,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其峰,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齐锦营,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孟浩,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占国,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孟浩、王占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