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程占强,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建华,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万顺青,男,194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明强,系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占强诉被告杨建华、万顺青、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占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华、万顺青、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