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程占强诉杨建华、万顺青、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程占强,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建华,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万顺青,男,194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程占强,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建华,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万顺青,男,194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明强,系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占强诉被告杨建华、万顺青、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占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华、万顺青、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方方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