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海洋,男,成年,系郑州一中汝州市实验中学教师。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 负责人范军奎,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汝州市建兴街11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洋、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30日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海洋、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