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李西宾,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长现,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占相,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荣心,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宾诉被告王占相、李荣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西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占相、李荣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西宾撤回对被告王占相、李荣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西宾负担。 审 判 长 马聚光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