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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宾诉王占相、李荣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李西宾,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长现,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占相,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荣心,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宾诉被告王占相、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李西宾,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长现,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占相,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荣心,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宾诉被告王占相、李荣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西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占相、李荣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西宾撤回对被告王占相、李荣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西宾负担。
审 判 长  马聚光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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