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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军诉张改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李秋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改朝,男,1951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万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李秋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改朝,男,1951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万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军诉被告张改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军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秋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向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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