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李秋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改朝,男,1951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万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军诉被告张改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军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秋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