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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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