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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赵某甲,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某甲,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赵某甲,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某甲,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培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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