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60-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芝玲,女,59岁。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郏民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书,将马芝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马芝玲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芝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