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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芝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60-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芝玲,女,59岁。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郏民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60-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芝玲,女,59岁。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郏民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书,将马芝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马芝玲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芝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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