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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学全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学全,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巧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保民,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学全,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巧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保民,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0)安飞证经字第856号公证书,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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