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素清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0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素清,女,汉族。 被执行人郝法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志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永余,男,汉族。 被执行人万星,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0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素清,女,汉族。

被执行人郝法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志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永余,男,汉族。

被执行人万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鸿,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海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袁矿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曲永琦,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2053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懂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