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0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素清,女,汉族。 被执行人郝法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志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永余,男,汉族。 被执行人万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鸿,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海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袁矿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曲永琦,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2053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