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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坤之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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