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崔治中,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凤,女,穿青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汤瓦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长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长凤在九日内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长凤至今未履行。2014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长凤的银行存款16000元。在执行程序中,需解除并划拨被执行人刘长凤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刘长凤的银行存款16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长凤的银行存款1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