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82-1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庆,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彭庆党,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石存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庆党名下所有的豫EMXXXX号小型面包车、豫EU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两辆及被执行人李东名下所有的豫ELG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彭庆党、石存印、李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庆党名下所有的豫EMXXXX号小型面包车、豫EU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两辆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东名下所有的北斗星牌白色豫ELG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