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93-1号 申请执行人申川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世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汤阴县和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号码为豫EXXXXX。现因被执行人李世光、李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该房产位于汤阴县。 解除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号牌号码为豫E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