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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川川与李世光、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93-1号 申请执行人申川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世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房产一处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93-1号
申请执行人申川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世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汤阴县和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号码为豫EXXXXX。现因被执行人李世光、李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该房产位于汤阴县。
解除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号牌号码为豫E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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