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小字第1号 原告乔国彦,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章海,男,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城关镇工人路74号。 被告杨军伟,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彦与被告杨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彦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国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