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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杰与张春付、贾六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李顺杰,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春付,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贾六得,又名贾国青,男,1968年10月16日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杰诉被告张春付、被告贾国青买卖合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李顺杰,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春付,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贾六得,又名贾国青,男,1968年10月16日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杰诉被告张春付、被告贾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顺杰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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