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代梅记,女,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贵香,女。 委托代理人刘利强,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军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梅记诉被告刘军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梅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梅记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