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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梅记与刘军胜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代梅记,女,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贵香,女。 委托代理人刘利强,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军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梅记诉被告刘军胜物权保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代梅记,女,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贵香,女。
委托代理人刘利强,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军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梅记诉被告刘军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梅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梅记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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