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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经内黄县人民
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驾驶牌照为豫EHH***的轿车与被害人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靳某死亡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邵某、邵某甲、邵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靳某系机动车撞击、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经内黄县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邵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是否构成重伤及伤残,待治疗终结后择期评定。案发后,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2万元,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被告人段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某的供述,2015年1月1日12时30分许,其驾驶豫EHH***行驶至事故地点,对面行驶过来一辆电动三轮车向西转弯,其车距离电动三轮车约有五十米时就看到对方了,此时三轮车在公路中心线西侧的机动车道内向北行驶,其是正常在公路中心线西侧的机动车道内向南行驶,两车大约有十几米距离时电动三轮车向西转弯,其就紧急刹车,同时向西打方向,结果没躲开,两车相撞,其车掉到了公路西侧的沟中,当时电动三轮车上有四个人,一个妇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对方电动三轮车上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2、被害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12时30分左右,其和邵某乙、邵某甲乘坐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其在后车厢里坐着,电动三轮车车厢外有车棚挡着,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翻车并受伤住院的事实。
3、证人邵某甲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被害人邵某的证言一致。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12时30分左右,其在事故现场路口北边摆摊,当时其听见南边“咚”响了一声,就看到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向西转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相撞之后轿车掉到公路南侧的沟里的事实。
5、证人邵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邵某甲、邵某乙的父亲,因邵某甲、邵某乙在事故中没有受伤,其不要求做伤情鉴定的事实。
6、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邵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2万元,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被告人段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
7、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靳某系机动车撞击、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邵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是否构成重伤及伤残,待治疗终结后择期评定。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邵某甲、邵某乙无责任。
9、书证:(1)、户籍证明;(2)、无前科证明;(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被害人户籍证明;(5)、驾驶证、行驶复印件;(6)、驾驶证、行驶证网上查询结果;(7)、告知笔录、告知书;(8)、家庭关系证明;(9)、接处警信息表;(10)、呼出式酒精检测报告;(11)、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凭证;(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3)、收到条;。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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