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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张XX,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李XX,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消烊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张XX,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李XX,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消烊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7年农历六月初六,我与被告李XX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份举行典礼仪式。2008年8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X一。婚后被告不照顾家庭,在外务工不管不问,工资全部赌博,屡教不改,导致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X一由我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
被告李XX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李X一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原告张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李XX的质证意见:
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
被告李XX无异议。
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同意离婚。
被告李XX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张XX的质证意见:
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原告张XX无异议。
二、居民户口薄一份。用于证明婚生子女李X一的身份情况。
原告张XX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李XX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农历六月初六,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份举行典礼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8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X一,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张XX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XX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典礼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为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促使双方和好,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志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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