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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与余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帅。 被执行人余小强。 本院在执行王帅与被执行人余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小强已全部履行了(2014)浚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帅。
被执行人余小强。
本院在执行王帅与被执行人余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小强已全部履行了(2014)浚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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