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王培培。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洪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培培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