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义。 被执行人张兰喜。 申请执行人张国义与被执行人张兰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浚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浚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