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竹。 被执行人王建会。 申请执行人李秀竹与被执行人王建会健康权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一项):王建会一次性赔偿李秀竹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王建会支付李秀竹5000元后,将剩余部分与李秀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王建会未履行,李秀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建会支付5000元后,剩余10000元再次执行和解。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鹤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