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孟宪成。 被执行人鹤壁市大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连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孟宪成与被执行人刘红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