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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成与刘红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孟宪成。 被执行人鹤壁市大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连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孟宪成与被执行人刘红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孟宪成。
被执行人鹤壁市大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连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孟宪成与被执行人刘红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家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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