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 被执行人张现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与被执行人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现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现海报酬89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