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国社与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 被执行人张现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与被执行人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现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现海报酬8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
被执行人张现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与被执行人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现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现海报酬89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希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