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单学民。 被执行人刘军林。 申请执行人单学民与被执行人刘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林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月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