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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伍生与胡玉江、饶红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 被执行人胡玉江。 被执行人饶红伟。 被执行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与被执行人胡玉江、饶红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
被执行人胡玉江。
被执行人饶红伟。
被执行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与被执行人胡玉江、饶红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玉江已将执行款壹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伍生,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希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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