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 被执行人胡玉江。 被执行人饶红伟。 被执行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与被执行人胡玉江、饶红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玉江已将执行款壹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伍生,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