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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俊波与刘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单俊波。 被执行人刘军林。 申请执行人单俊波与被执行人刘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林已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单俊波。
被执行人刘军林。
申请执行人单俊波与被执行人刘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林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月西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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