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张路林,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中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路林与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路林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3660.19万元,并判令其就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张路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路林申请撤回对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09元,减半收取112404.5元,由原告张路林负担。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