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路林与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张路林,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中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路林与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路林于2014年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张路林,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中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路林与被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路林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3660.19万元,并判令其就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张路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路林申请撤回对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09元,减半收取112404.5元,由原告张路林负担。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