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源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圆圆,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静利,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瑞连,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昭冉,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静利,系冯昭冉母亲。 再审申请人济源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酒店)与被申请人赵静利、冯瑞连、冯昭冉劳动争议一案,世纪酒店不服本院(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