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丽君,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谢丽君因与被上诉人王杰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丽君、被上诉人王杰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分别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谢丽君、被上诉人王杰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分别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谢丽君撤回上诉; 三、准许王杰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为713.5元,由王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为551元,由谢丽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瑞泽 审 判 员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