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丰丰,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2014年12月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破(预)字第2-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上诉人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该院(2014)济民破(预)字第2-3号民事裁定指定了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现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