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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与被上诉人范东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 代表人冯国强,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东升,又名范东 委托代理人周苗琴,系范东升亲戚。 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
代表人冯国强,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东升,又名范东
委托代理人周苗琴,系范东升亲戚。
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与被上诉人范东升合同纠纷一案,范东升于2014年7月1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支付其2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济民小字第240号民事判决。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范东升曾给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打井一口,因出水量少未达到要求,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未支付范东升相关费用。2006年,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再次打井需要用范东升打的井里的水做引水。经协商,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愿意支付范东升打井成本费2000元。该款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使用范东升打的井,同意支付范东升打井成本费2000元的事实,有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给范东升出具的协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虽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辩称范东升的诉讼已过时效,其出具的协议书上加盖的王虎一组的公章是无效印章,协议书亦未经组里同意,有违全体组民意愿,但范东升、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双方并未明确债务的履行期限,范东升可以随时要求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履行;庭审中,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认可协议上使用的是王虎一组的公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涉及事项属于应有全体组民表决通过事项,故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的辩称理由无依据,原审不予采纳。现范东升要求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支付2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范东升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负担。
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上诉称:一、一审对范东升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错误。上诉人只不过是一个居民小组,其印章决不能等同于一个法人单位经法定程序制发的印章。并且,近三年时任组长均未听说过欠范东升“打井成本费”,更未见范东升反映该情况。证据1只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必须由出具人冯某甲出庭作证,经质证后确定其效力,否则,只能是一个无效证据。二、一审对范东升提交的证据2予以采信错误。该证据不具备协议的形式和实体要件,连最终落款也只有一方,况且,其内容也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的井打在上诉人的土地上,系上诉人所有,再打井时用废井中的水做引水理所应当,根本不需要去和范东升进行协商,更不会支付其所谓的成本费。四、退一步讲,即使需要支付所谓的打井成本费,自2006年至今,长达八年之久,早已超过了民诉法规定的两年时效。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范东升的一审诉讼请求。
范东升辩称:本案中所涉水井不是废井,其主张的是上诉人用其井里的水做引水的使用费,不是索要打井的费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中,范东升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现任会计冯某甲出具的证明1份,该证据上有出具人冯某甲的签名,并加盖有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的公章,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证据2冯某乙(时任小组会计)出具的协议1份,该证据以王虎村一组的名义出具,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对该协议上使用的系王虎村第一居民组公章的真实性认可,虽冯某乙并未肯定系其本人书写,但经一审当庭核实,其认可存在使用范东升打的井水做引水,约定支付一定费用的事实,故一审对该证据采信正确。该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使用范东升打的井,同意支付范东升打井成本费2000元的事实,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虽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上诉称范东升的诉讼已过时效,协议书有违全体组民意愿,但范东升与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并未明确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涉及事项属于应有全体组民表决通过事项,故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的上诉理由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第一居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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