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来,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被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郭金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小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小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预交,予以退还。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