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蕾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忠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亚蕾、李宁与被上诉人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杨亚蕾、李宁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亚蕾、李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杨亚蕾、李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杨亚蕾、李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