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雷,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花,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树仁,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红雷、赵春花与被上诉人薛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树仁于2014年9月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红雷、赵春花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其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的利息11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李红雷、赵春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李红雷、赵春花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