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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清理与被上诉人赵习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理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习永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清理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理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习永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清理与被上诉人赵习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赵习永于2014年4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清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给付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李清理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清理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先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李清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谢高峰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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