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理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习永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清理与被上诉人赵习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赵习永于2014年4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清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给付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李清理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清理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先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李清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谢高峰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